太倉市民程某通過中介,把自家一套房子以130餘萬的價格賣給了陸某,可隨後見房價呼呼上漲,不到半年漲到220多萬,程某決定毀約。買方陸某幾經交涉無果將其告上法庭。日前,太倉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案,判令程某賠償房屋差價損失95萬元。
130多萬買的房子遲遲沒辦法過戶
早在2016年5月10日,太倉市民陸某在中介公司介紹下,看中了程某出售的一套房屋,雙方簽訂了《房地產買賣契約》,約定程某將其單獨所有的房屋賣給陸某,房屋總價132萬元;付款方式約定: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定金5萬元,第二期款63萬元於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並辦理過戶手續,第三期款64萬元於過戶後貸款到賬後3日內一次性付清。合同另外約定:買方違約的,不得向賣方索還定金;賣方違約的,應雙倍退還買方定金。違約方還需賠償另一方成交價10%違約金。買方不能按期向賣方付清購房款、賣方不能按期向買方交付所購房屋,均視為違約。合同簽訂當天,陸某就向程某支付了定金5萬元。
可接下來,雙方因未能完成付款、過戶而產生糾紛,陸某將賣家程某告到法院,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《房地產買賣契約》於2016年10月25日解除、被告程某返還定金、支付違約金100餘萬元,他的理由是,合同不能繼續履行,責任在被告,被告未能在合同約定時間將房屋過戶。可被告程某認為,合同約定時間內被告未收到原告第二期購房款,故原告違約在先。
法院:賣方違約,賠償購房人差價95萬元
受法院委托,評估公司對涉案房產於2016年10月25日的價值進行評估,總價為226萬餘元。
法院認為,該案糾紛由被告違約導致,應賠償原告因此受到的損失。理由是原告陸某於2016年5月31日的銀行存款為70餘萬元,超過了當天需要支付的金額,已經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;反而被告房屋至今未能還清貸款滌除抵押權;並且原告支付70萬元至中介處,並與被告一同前往銀行歸還貸款的行為表示他在積極履行合同,而被告之後多次爽約未予配合過戶,責任在被告。
最終,法院參照評估報告的房屋價值,同意原告要求調整違約金至實際損失(即房屋差價損失)95萬餘元的請求,判令確認雙方合同於2016年10月25日解除,被告返還定金5萬元、賠償原告違約金95萬餘元。
法官說法>>>
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結果,具有法律約束力,雙方均應遵守;違反合同,構成違約,應承擔相應的責任。一方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另一方的利益。本案被告因房價上漲,不顧雙方的合同約定,構成違約,造成對方損失,應當進行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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